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8號原 告 呂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久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8,2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邱明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