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債 權 人 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株 債 務 人 林揚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452 元,及自民國106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2.9447% 計付利息,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3.2124% 計付利息,暨自106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2.9447%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者,就超過部分,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年息3.2124% 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