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聲 請 人 李美麗即見成建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威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公司之清算人姓名、住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等,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6 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同年月12日具狀陳報,惟就上開事項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