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債 權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萬成 債 務 人 金聚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裕 債 務 人 施進德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40,000元及自民國107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準利率(目前為1.09% )固定加碼1.31% 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目前目前合計為年息2.4%),暨自107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