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王素惠 相 對 人 銘木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界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銘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木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表所載公司所在地及相對人李界煌戶籍所在地寄發永康大橋郵局第206 號存證信函,詎遭郵務機關加註遷移不明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有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及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查聲請人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並經本院核閱無訛,另據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李界煌是否居住於戶籍所在地及相對人銘木公司公司所在地是否尚在營業中,經其查訪結果,相對人李界煌現確未居於戶籍所在地,相對人銘木公司公司所在地閉門深鎖,許久未營業,此有該局雲警南偵字第1070008858號函附卷可稽,是故應堪可認定相對人確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準此,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附件:永康大橋郵局第206號存證信函影本,3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