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王崑斗 上列原告龔素秋因與被告即相對人東進砂布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1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勞訴字第一一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民國104 年8 月7 日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1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龔素秋之訴訟代理人,該事件鈞院於107 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行訊問證人程序,因原告及證人等說話速度、清晰度致筆錄可能有誤載、漏載之情,聲請人為將當日庭訊實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並聲請更正筆錄漏植、誤植之處,亟有聲請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1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龔素秋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於107 年1 月2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