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2號原 告 林豐洲即佳昌工程行 上列原告請求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士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7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