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草嶺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文源等2 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76,3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