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 告 慶宏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林 被 告 大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雖設於雲林縣○○市鎮○里鎮○路00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在卷可稽,但依卷附兩造所立工程合約書第柒條記載「甲乙雙方若發生糾紛時,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即應受該約定拘束,則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