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6號聲 請 人 振宇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邱明通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吳琇雅 │雲林縣台西鄉農會 │106 年6 月30日│4,320元 │FA059678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