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炎山等97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10,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0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