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王森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邱玉英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劉興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