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績效考核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號原 告 周棟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績效考核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