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0號上 訴 人 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林八重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尚不足17,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