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0號原 告 林瑞祥 被 告 秦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 年2 月間簽訂土魠魚(康氏馬駮鰆)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合約書),彼等約定一個貨櫃總重量1 萬公斤,原告後來又追加訂貨6,000 公斤,故訂貨總重量為16,000公斤,每公斤新臺幣(下同)180 元,總價額為288 萬元,交貨期限為106 年3 月1 日前,如未依約交貨,被告即應給付總貨款30% 之違約金予原告。原告遂於106 年3 月7 日依約給付25 %訂金即72萬元予被告,詎被告竟未在約定期日內交貨,遲至106 年3 月8 日始交付魚貨6,350 公斤,顯不足約定之總重量16,000公斤,是被告業已違約,且被告未在約定期日內交付足量魚貨,致原告無法依約交付魚貨予下游零售商,致商業信用受損,故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違約金864,000 元,及商業信用損失3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6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依兩造簽訂系爭買賣合約書第8 條約定,被告通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告知出貨延遲並取得原告同意後方更改,既然已事先告知原告,原告亦同意交期及出貨數量更改,要無原告所指違約之情。又原告並未依系爭買賣合約書預先支付訂金,而是在被告出貨後且提供INVOICE (發票)Packing List(裝箱單)還有報關行提供的B/L (bill of lading提單)才支付訂金,且到貨日期為106 年3 月8 日,並非原告所述之106 年3 月16日,若有違約事實為何還要支付訂金?若貨品尺寸未依照合約約定,到廠驗收後為何不扣除款項還又支付被告尾款?經兩造協商後且同意立即趕工出貨供給原告,所以於106 年3 月18日在未收取任何訂金,且簽訂系爭買賣合約書情況下,隨即出貨10,340公斤魚貨給原告,且原告在收貨驗收完同樣支付貨款給被告,若第一份合約有問題,為何還要再向被告支付第二次出貨之貨款?再否認原告所稱其因本件糾紛致商業信用受損之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兩造於106 年2 月間簽訂系爭買賣合約書。 ㈡兩造嗣口頭訂定追加土魠魚6,000 公斤之買賣契約。 ㈢原告於106年3月7日匯款72萬元予被告。 ㈣被告於106 年3 月8 日交付土魠魚6,350 公斤(按依第一次出貨發票記載本次出貨總計淨重為6,483.10公斤)予原告。㈤原告於106 年3 月16日LINE被告其已匯款30萬元,尚積欠被告約10萬元之貨款。 ㈥被告於106 年3 月18日交付土魠魚10,340公斤(按依第二次出貨發票記載本次出貨總計淨重為11,360公斤)予原告。 ㈦原告於106年3月30日匯款794,300元予被告。 ㈧卷附LINE對話紀錄係兩造間LINE之往來訊息。 四、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 ㈠被告有無遲延給付土魠魚9,650公斤予原告? ㈡原告依系爭買賣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總交易金額30% 即864,000元之違約金,是否有理由? ㈢原告主張因被告遲延交貨致其商譽受損,請求被告賠償其商業信用受損之損害,是否有理由? 五、茲論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若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適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者,即不得不提出相當之反證,以盡其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更是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基於「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適當分配舉證責任」而設其抽象規範之具體展現(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97號裁判參照)。又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0917號裁判參照)。再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責任。倘不負舉證責任之他造當事人,就同一待證事實已證明間接事實,而該間接事實依經驗法則為判斷,與待證事實之不存在可認有因果關係,足以動搖法院原已形成之心證者,將因該他造當事人所提出之反證,使待證事實回復至真偽不明之狀態。此際,自仍應由主張該事實存在之一造當事人舉證證明之,始得謂已盡其證明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裁判參照)。 ㈡原告主張兩造於106 年2 月間簽訂系爭買賣合約書,彼等約定被告應於106 年3 月1 日前交付土魠魚10,000公斤,原告復於106 年3 月1 日前10天再與被告追加土魠魚6,000 公斤,並獲被告同意,詎被告僅於106 年3 月8 日交付土魠魚6,350 公斤予原告,迄今仍未完全給付,被告顯已違約等語,固據其提出系爭買賣合約書、匯款單、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等為證,被告並不否認有與原告於106 年2 月間簽訂系爭買賣合約書、兩造嗣再訂定追加土魠魚6,000 公斤之買賣契約、被告分別於106 年3 月8 日、3 月18日交付土魠魚6,350 公斤、10,340公斤予原告等情,惟否認有原告所指遲延交貨之情,並辯稱:原告業已同意其延後交貨等語,並亦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為證,則本件兩造爭執之處,應在於原告究否有被告所稱原告業已同意被告延後交貨之情是否為真。經查: ⒈觀之兩造間於105 年12月14日至106 年4 月18日之下列LINE對話紀錄: ⑴「2017/02/25(週六)24:07 林瑞祥(阿祥)小秦,請問那邊問題有解決了嗎24:10 秦翊勝—印尼土魠目前聯絡到報關行在跟海關協調24:13 林瑞祥(阿祥)是什麼問題啊…24:14 秦翊勝—印尼土魠他們要求我要提出一份商品檢定…24:17 林瑞祥(阿祥)那怎麼辦,船不是要開了…!24: 18秦翊勝—印尼土魠對啊,我現在頭抱著燒…24:20 秦翊勝—印尼土魠被退櫃…要我週一補文件或換一間出口公司執照,現在這間屬於外資執照,他刻意找一些麻煩給我…5: 44 秦翊勝—印尼土魠現在重新補資料,最快的船期要3/1 號才開,3/7 號到…8:19林瑞祥(阿祥)好,沒關係,這邊我再處理,那邊就麻煩你了,謝謝!8:19林瑞祥(阿祥)辛苦你了8:40秦翊勝—印尼土魠不會8:40秦翊勝—印尼土魠是我給你添麻煩8:40秦翊勝—印尼土魠先休息一下8:40秦翊勝—印尼土魠晚點聯絡8:41林瑞祥(阿祥)不會,你也不願意遇到這事,這邊我處理,你安心休息…」。 ⑵「2017/03/ 02 (週四)…18:57 林瑞祥(阿祥)淨重是6483…18:57 秦翊勝—印尼土魠嗯……18:58 林瑞祥(阿祥)好吧~……18:58 林瑞祥(阿祥)快安排…18:58 秦翊勝—印尼土魠嗯,今天安排好了…18:59 林瑞祥(阿祥)幾號到…18:59 秦翊勝—印尼土魠我後天早上確認18:59 秦翊勝—印尼土魠阿強那邊叫我回去簽合約18:59 秦翊勝—印尼土魠月中可以到19:00 林瑞祥(阿祥)好的盡快,我回報處理…!19:00 秦翊勝—印尼土魠盡量排20號前到19:00 秦翊勝—印尼土魠可以提早更早19:00 秦翊勝—印尼土魠20應該是最慢19:00 林瑞祥(阿祥)看能不能更早,我然會被刮…!19:01 秦翊勝—印尼土魠嗯…!!19:01 林瑞祥(阿祥)拜託你了…19:02 秦翊勝—印尼土魠收到…!壓力大阿XD…19:04 林瑞祥(阿祥)我也是…!19:04 林瑞祥(阿祥)就盡力安排好19:06 林瑞祥(阿祥)我還有合約…19:07 秦翊勝—印尼土魠嗯嗯」。 ⑶「2017/03/13(週一)…12:22 秦翊勝—印尼土魠郭小姐那邊最早的船是27號到12:33 林瑞祥(阿祥)我剛跟他談完他說會跟你談12:33 秦翊勝—印尼土魠她怎麼說?12:33 林瑞祥(阿祥)她說到台中25號,27號才能清出…!12:33 秦翊勝—印尼土魠清也要這麼久?12:34 林瑞祥(阿祥)她說那是船公司規定要提前2 天到櫃場…12:35 林瑞祥(阿祥)我有要她打給你12:35 秦翊勝—印尼土魠不行我直接找長榮的代理算了12:35 林瑞祥(阿祥)沒有你再跟我說12:35 秦翊勝—印尼土魠嗯…12:39 秦翊勝—印尼土魠BY EVERGREEN:URU BHUM V .071-022B CLOSSING :20-03-2017 JAM 01:00ETD SUB :21-03-2017 ETA KAO:27-03-2017 LYDIA 0715-011A CLOSSING :19-03-2017 JAM 09:00 ETD SUB:20-03-2017 ETA KAO:31-03-2017 BY WA NHAI WAN HAI 212 V .N349CLOSSING :17-03-2017 JAM 08:00 ETD SUB:18-03-2017 ETA KAO:26-03-2017 BY YA NG MING LOUDS ISLAND V .073N CLOSSING :16-03-2017 01 :00 ETD SUB :17-03-2017 ETA KAO:22-03-2017…12:41 秦翊勝—印尼土魠第一個是貨櫃最後進場的時間12:41 秦翊勝—印尼土魠再來是開船的時間12:41 林瑞祥(阿祥)都前一天裝櫃就可以…!12:41 秦翊勝—印尼土魠第三個時間是船到的時間…12:42 林瑞祥(阿祥)你再跟林小姐談好了…!12:42 林瑞祥(阿祥)這櫃不能再延到了…!12:42 秦翊勝—印尼土魠嗯!12:42 林瑞祥(阿祥)不然我會昏倒12:43 秦翊勝—印尼土魠唉我這邊自己也準備一下好了12:43 林瑞祥(阿祥)最壞打算最好結果…!12:43 秦翊勝—印尼土魠只靠他們這些人感覺我會瘋掉12: 43林瑞祥(阿祥)好的,那邊麻煩你了12:43 秦翊勝—印尼土魠嗯12:43 林瑞祥(阿祥)最壞打算讓林小姐處理…!12:44 林瑞祥(阿祥)這確認後,每月大概有2 櫃可做也…12:46 秦翊勝—印尼土魠想想辦法吧…」。 ⑷「2017/03/14(週二)19:35 林瑞祥(阿祥)沒關係,做穩點看後續再來開發19:36 林瑞祥(阿祥)今天我談好先確定1 個月1 櫃,視情況增加19:37 秦翊勝—印尼土魠土魠片嗎?19:37 林瑞祥(阿祥)因為目前還有一個再供應,等明年就會全給我們做19:37 林瑞祥(阿祥)是的19: 37林瑞祥(阿祥)土魠片部份19:37 秦翊勝—印尼土魠嗯嗯19:39 林瑞祥(阿祥)所以你那邊要準備好1 個月出1 櫃,等於下個月開始19:39 秦翊勝—印尼土魠嗯19:39 林瑞祥(阿祥)這樣壓力也不會突然那麼大了,可以再開發其他項目了19:40 秦翊勝—印尼土魠是的…19:43 秦翊勝—印尼土魠我想回去細節跟我朋友談清楚19:44 秦翊勝—印尼土魠我帶她過去跟你碰面19:44 秦翊勝—印尼土魠整個談一談19:44 林瑞祥(阿祥)嗯嗯,都可以19:44 秦翊勝—印尼土魠在決定後面怎麼做就好了19:44 秦翊勝—印尼土魠不然到時候又來不及19:44 秦翊勝—印尼土魠多忙的…」。 ⑸「2017/03/15(週三)9:12秦翊勝—印尼土魠阿祥= .=你那邊方便把上櫃的尾款先給我嗎?今天一個老漁民剛剛下貨打電話來吵了10幾分鐘要我跟他收土魠,不過錢卡在小江那批貨上面,有點尷尬…9:15林瑞祥(阿祥)了解,這兩天我處理…」。 ⑹「2017/03/16(週四)11:33 秦翊勝—印尼土魠阿祥今天可能要請你幫我匯款一下,我明天早上要跟漁民清這幾噸的錢=0= 11:34 林瑞祥(阿祥)對吼11:34 林瑞祥(阿祥)忙到差點忘了…11:35 林瑞祥(阿祥)我下午趕快去匯11: 36秦翊勝—印尼土魠好的…11:36 林瑞祥(阿祥)對了,我先匯30萬,差大概10萬11:37 秦翊勝—印尼土魠嗯1 1:37林瑞祥(阿祥)我其它錢還沒進來跟你說一下,抱歉11:37 秦翊勝—印尼土魠OK 11:37林瑞祥(阿祥)最近出太多錢了…」。⑺「2017/03/20(週一)21:04 秦翊勝—印尼土魠Frozen Spanish Mackerel Steak Total 1136 mc Gw1 1.700,8kgs Nw11.360kgs Steak 10.340kgs Tail 1.020kgs 21:04秦翊勝—印尼土魠這個是數量21:05 林瑞祥(阿祥)總量21 :05秦翊勝—印尼土魠10340 切片21:06 林瑞祥(阿祥)清肉21:07 秦翊勝—印尼土魠清肉1020 21:07秦翊勝—印尼土魠樣品1 百多公斤」。 ⑻「2017/03/30(週四)12:30 林瑞祥(阿祥)【照片】12:30 林瑞祥(阿祥)【照片】12:31 林瑞祥(阿祥)第一張是上次出貨尾款,第二張是這次出貨3 成金額…12:32 林瑞祥(阿祥)現在幫你匯過去了你再去查收,謝謝!12:54 秦翊勝—印尼土魠OK」。 ⑼「2017/04/12(週三)18:20 秦翊勝—印尼土魠阿祥,這次的尾款還有下次的30% 訂金,大概什麼時候會處理?我這幾天要開始調資金過去。19:41 林瑞祥(阿祥)尾款我下禮拜處理好,訂金我大概月底時候匯給你這樣ok嗎19:41 林瑞祥(阿祥)我也在等些資金回來…」。 ⑽「2017/04/18(週二)13:26 秦翊勝—印尼土魠通話時間1:44 13:28 秦翊勝—印尼土魠【照片】13:28 秦翊勝—印尼 土魠【照片】13:30 秦翊勝—印尼土魠794200應該是就上次的尾款195900+598300=794200 13:31秦翊勝—印尼土魠後來第二次的是1994500-598300=1396200 13:31林瑞祥(阿祥)我在外面,回去再對,謝謝!13:32 秦翊勝—印尼土魠OK」。 ⒉復稽之上開106 年3 月30日兩造LINE對話中有關原告於12時30分所傳送兩造之前後2 張照片所示內容為:上野鱻水產行(進貨單)聯絡人林瑞祥、出貨日期106 年2 月8 日、品名切片土魠、重量/ 規格10kg/件、單價185 元/kg 、數量639件、小計1,182,150 元,品名條凍土魠、重量/ 規格20kg上、單價180 元/kg 、數量188kg 、小計33,840元,總計1,215,990 元;上野鱻水產行(進貨單)聯絡人林瑞祥、出貨日期106 年3 月31日、品名切片土魠、重量/ 規格10kg/ 件、單價185 元/kg 、數量1,034 件、小計1,912,900 元,品名土魠清肉、重量/ 規格不等重、單價80元/kg 、數量1,020kg 、小計81,600元,總計1,994,500 元,及原告於同日12時31分LINE對話中所述第一張是上次出貨尾款,第二張是這次出貨3 成金額,再於12時32分所傳送之匯款單為上開兩造不爭執第㈦項事實所示之匯款單,金額即為原告所稱上次出貨尾款195,990 元及這次出貨訂金598,300 元之加總,有上野鱻水產行(進貨單)、匯款單附卷可考,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再加計原告經被告催討貨款款項後,而於106 年3 月16日11時36分LINE對話中所述其下午會趕快去匯30萬元,尚積欠貨款約10萬元等情,核與被告於106 年4 月18日LINE對話中所述計算金額大致相符。 ⒊則綜觀上開兩造LINE對話、上野鱻水產行(進貨單)、匯款單內容,可知被告於106 年2 月25日告知原告因報關問題致原預計運送之貨品因故遭印尼海關退櫃,需待補正相關文件後始得出關運送至臺灣,而最早之船期為同年3 月1 日運送,同年3 月7 日始可到達港口一事,原告知悉此事後即告知被告說好,沒有關係,並要被告安心處理後續事宜。嗣於106 年3 月2 日原告因知悉被告於上開船期所能運送之土魠魚重量為6,483 公斤一事後,原告乃請被告儘速安排下批土魠魚運送船期,經被告告知月中即可到貨,最晚時間則為106 年3 月20日一事後,原告亦僅請被告儘速安排船期到貨,是原告於此際業已同意被告延後交付土魠魚之日期至106 年03月20日,而被告分別於106 年3 月8 日、106 年3 月18日交付如上開兩造不爭執第㈣、㈥項事實所示之土魠魚,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所辯原告業已同意其延後交貨,被告並無原告所指遲延給付土魠魚9,650 公斤予原告之情等語,尚屬有據。 ⒋原告雖再主張被告於106 年3 月18日所交付予原告之土魠魚11,360公斤,並非補上開兩造不爭執第㈠、㈡項事實所示土魠魚之不足重量-淨重9,650 公斤,而係被告於第一次出貨不足後即於106 年3 月間至伊家中協議,彼等約定日後仍繼續合作,由被告每月固定出貨一櫃,至前開不足重量部分即先擱置,日後如出貨順利即不提告此事,原告遂重新向被告下訂下櫃需裝滿25,000公斤,被告並應允,豈知被告下櫃僅交付土魠魚11,360公斤予原告,仍未依協議履行,是依協議先前擱置不足重量9,650 公斤一事,即需按系爭買賣合約書履行,是被告業已遲延給付土魠魚9,650 公斤予原告,依約自應負違約責任等語,固據其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然為被告所否認,揆之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上開主張之情節負舉證責任,然綜觀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內容,直至106 年3 月13日始有原告所稱如可確認貨櫃最後進場時間、開船時間後,兩造間交易往來每月大概有2 櫃可做,原告並於翌日即106 年3 月14日告知被告,由原告今日先談妥確定1 個月1 櫃,日後再視情況增加,而要被告準備好1 個月出1 櫃,等於下個月開始等各情,可知縱有原告所稱兩造業已約定日後固定出櫃之情,亦係自106 年3 月14日後之下個月即106 年4 月間開始才是,則被告於106 年3 月18日所交付予原告之土魠魚11,360公斤顯係如被告所辯稱係補足系爭買賣契約所約定之不足重量,而非原告所稱被告係交付另份25,000公斤買賣契約貨物之情甚明。何況,原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仍無法舉證證明上開主張之情節為真實,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要乏所據,不足憑採。 ⒌至原告雖再主張被告如係補系爭買賣契約約定之不足重量應是9,650 公斤,而非11,360公斤才是,足見兩造確實有此協議等語,惟依上開2 張上野鱻水產行(進貨單)所載切片土魠重量總計為16,730公斤(計算式:6,390 +10,340=16,730)核與兩造所訂定系爭買賣合約書、追加買賣契約之物品即輪切土魠魚之總計重量16,000公斤相差無幾,已難認係原告所稱另份兩造所訂定25,000公斤之買賣契約,且被告之所以交付11,360公斤而非9,650 公斤之土魠魚予原告之原因亦多端,非一概即可認為兩造有另訂定25,000公斤買賣契約之情為真實。更何況依上開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兩造縱有約定日後固定出櫃,亦係自106 年4 月間開始,已如上述,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要嫌速斷,尚難採信。 ㈢承上,原告業已同意被告延後交貨,被告並無原告所指遲延給付土魠魚9,650 公斤予原告等情,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依系爭買賣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總交易金額30% 即864,000 元之違約金,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又被告既無原告所稱遲延給付土魠魚9,650 公斤予原告之情,則原告再主張因被告遲延交貨致其商譽受損,請求被告賠償其商業信用受損之損害30萬元等語,亦乏所據,礙難准許。 六、從而,原告主張依系爭買賣合約書約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864,000 元、商業信用受損損害30萬元,共計1,16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均經斟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