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應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發光能建設有限公司確認通行權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