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淑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 訴 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瑞仁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6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9,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