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1號聲 請 人 鄭榮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松坤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豪金交通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斗南分│108年8月20日 │100,000元 │5381703 │ │ │1 │林建勳 │行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