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3號聲 請 人 上和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芳 代 理 人 呂竹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邱明通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106年9月27日 │40,000元 │1826627 │ │ │1 │行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