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聲 請 人 徐葦祺 呂駿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各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徐葦祺、呂駿朋與相對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均未繳納聲請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各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各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