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聲 請 人 洪翊哲即亮威服裝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香柔服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㈤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其將貨物寄賣於相對人處,依相對人每個月提供之銷售額65% 結帳收款,約定當月結帳後45天匯款,然相對人尚欠民國108 年3 月至108 年9 月貨款未清償,爰提出LINE對話紀錄、銷貨明細資料等為證,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釋明文件記載名稱為「生活著衣」,與請求對象「香柔服飾有限公司」不同,無從認定二者為同一人及有聲請人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存在,嗣本院通知命聲請人釋明相對人為何人?並提出以「香柔服飾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依據。聲請人則具狀稱其與「香柔服飾有限公司」僅口頭約定寄賣而無書面契約,然「香柔服飾有限公司」對外營業名稱為「生活著衣」,營業登記為「香柔服飾有限公司」,本件相對人為「香柔服飾有限公司」云云,惟聲請人雖提出上開文件為釋明,然依形式上審查,無從認定「生活著衣」與「香柔服飾有限公司」為同一人,「香柔服飾有限公司」為聲請人所稱寄賣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從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香柔服飾有限公司」給付貨款,顯屬無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