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91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 務 人 香木食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謝春來 債 務 人 謝子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 │1,275,000 │香木食品業│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42% │ │ │元 │有限公司、│月15日起 │ │ │ │ │ │謝子揚、謝│ │ │ │ │ │ │春來 │ │ │ │ ├──┼─────┼─────┼──────┼──────┼───────┤ │002 │425,000元 │香木食品業│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42% │ │ │ │有限公司、│月15日起 │ │ │ │ │ │謝子揚、謝│ │ │ │ │ │ │春來 │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 │1,275,000 │香木食品業│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元 │有限公司、│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謝子揚、謝│ │ │10% ,逾期超過│ │ │ │春來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002 │425,000元 │香木食品業│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有限公司、│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謝子揚、謝│ │ │10% ,逾期超過│ │ │ │春來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