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8號聲 請 人 台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玉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其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不同,形式上難以確認何人為票據權利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同年11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釋明何者為正確及其原因,如有誤繕則應具狀更正,該通知已分別於同年10月26日、同年11月1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