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19號聲 請 人 千峰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蔡麗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凱暘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 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6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票據法第124 條亦有明定。又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均已屆期,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黃鏜榮蓄意逃避聲請人,致聲請人無法對渠為付款提示,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85條第2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人仍得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行使本件之追索權等語,為此提出本票1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稱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鏜榮蓄意避不見面,致聲請人無從為付款提示,然聲請人既已查明相對人公司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現居地址,相對人行蹤並非不明,並非無現實提示之可能,其不能僅以到場為付款提示,不獲會晤為由,而稱相對人有逃避之情,是其主張,尚難憑採。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本票未經提示,且亦無票據法第85條第2 項第2 款無從提示之情事,則聲請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419號│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00│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8年3月1日 │暘字第20170104 │ │ │1 │ │ │ │ │ │ ├─┼───────────┼───────────┼───────────┼────────────┼──┤ │00│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8年4月1日 │暘字第20170105 │ │ │2 │ │ │ │ │ │ ├─┼───────────┼───────────┼───────────┼────────────┼──┤ │00│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8年5月1日 │暘字第20170106 │ │ │3 │ │ │ │ │ │ ├─┼───────────┼───────────┼───────────┼────────────┼──┤ │00│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8年6月1日 │暘字第20170107 │ │ │4 │ │ │ │ │ │ ├─┼───────────┼───────────┼───────────┼────────────┼──┤ │00│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8年7月1日 │暘字第20170108 │ │ │5 │ │ │ │ │ │ ├─┼───────────┼───────────┼───────────┼────────────┼──┤ │00│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8年8月1日 │暘字第20170109 │ │ │6 │ │ │ │ │ │ ├─┼───────────┼───────────┼───────────┼────────────┼──┤ │00│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8年9月1日 │暘字第20170110 │ │ │7 │ │ │ │ │ │ ├─┼───────────┼───────────┼───────────┼────────────┼──┤ │00│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8年10月1日 │暘字第20170111 │ │ │8 │ │ │ │ │ │ ├─┼───────────┼───────────┼───────────┼────────────┼──┤ │00│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8年11月1日 │暘字第20170112 │ │ │9 │ │ │ │ │ │ ├─┼───────────┼───────────┼───────────┼────────────┼──┤ │01│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8年12月1日 │暘字第20170113 │ │ │0 │ │ │ │ │ │ ├─┼───────────┼───────────┼───────────┼────────────┼──┤ │01│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9年1月1日 │暘字第20170114 │ │ │1 │ │ │ │ │ │ ├─┼───────────┼───────────┼───────────┼────────────┼──┤ │01│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9年2月1日 │暘字第20170115 │ │ │2 │ │ │ │ │ │ ├─┼───────────┼───────────┼───────────┼────────────┼──┤ │01│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9年3月1日 │暘字第20170116 │ │ │3 │ │ │ │ │ │ ├─┼───────────┼───────────┼───────────┼────────────┼──┤ │01│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9年4月1日 │暘字第20170117 │ │ │4 │ │ │ │ │ │ ├─┼───────────┼───────────┼───────────┼────────────┼──┤ │01│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9年5月1日 │暘字第20170118 │ │ │5 │ │ │ │ │ │ ├─┼───────────┼───────────┼───────────┼────────────┼──┤ │01│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9年6月1日 │暘字第20170119 │ │ │6 │ │ │ │ │ │ ├─┼───────────┼───────────┼───────────┼────────────┼──┤ │01│106年7月26日 │133,329元 │109年7月1日 │暘字第20170120 │ │ │7 │ │ │ │ │ │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