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曾國哲、簡櫻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訴訟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 被上訴人 簡櫻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