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4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149 號原 告 名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勇吉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告 林慧玲 林家銘 林韋萍 田忠正 兼 上 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桂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三、第十六行「40,153元」記載,應更正為「400,15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