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 告 金聚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裕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告 宥慶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茂忠 被 告 吳孟庭 李文弘 塗見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