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2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振國等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214元【計算式:1,470,642元1/3=490,21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