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公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耿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公字第1號 原 告 林耿玄 林耿世 林芳餘 吳鳳玉 林吟樺 林俊毅 林俊昇 林彥宏 黃歆心 林鴻翔 林上斐 林幸宜 丁玉枝 丁全合 林 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法扶律師) 翁國彥律師(法扶律師)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曾彦傑律師(法扶律師) 謝孟羽律師(法扶律師) 張靖珮律師(法扶律師) 林金宗律師(法扶律師) 趙培皓律師(法扶律師) 黃昭雄律師(法扶律師) 林仲豪律師(法扶律師) 鄭植元律師(法扶律師) 陳威延律師(法扶律師) 王捷歆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 告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被 告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陳怡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