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公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鄭伊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公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伊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法扶律師) 翁國彥律師(法扶律師)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曾彦傑律師(法扶律師) 張靖珮律師(法扶律師) 林金宗律師(法扶律師) 趙培皓律師(法扶律師) 黃昭雄律師(法扶律師) 林仲豪律師(法扶律師) 鄭植元律師(法扶律師) 陳威延律師(法扶律師) 王捷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分別於111年8月16日及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