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公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金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公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金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法扶律師) 翁國彥律師(法扶律師)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曾彦傑律師(法扶律師) 張靖珮律師(法扶律師) 林金宗律師(法扶律師) 趙培皓律師(法扶律師) 黃昭雄律師(法扶律師) 林仲豪律師(法扶律師) 鄭植元律師(法扶律師) 陳威延律師(法扶律師) 王捷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