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富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李睿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靜芬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