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金湧工業有限公司、陳淑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金湧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少梵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110年度勞訴字第1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