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頎書、林祐享即南山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黃頎書 被 告 林祐享即南山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11,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3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 本院110年12月16日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且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