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福旺五金有限公司、陳俊福、曾文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53號 債 權 人 福旺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福 債 務 人 曾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57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貨款46,750元未還為由,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銷貨單總額僅為47,484元,且所提債務人簽發之本票面額亦僅有46,570元,並非其聲請狀所稱原積欠貨款49,750元,扣除已給付之3,000元後,所欠餘額為46,750 元,故自形式上觀之,其請求僅46,570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