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政豐、周承緯即日昇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2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周承緯即日昇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5,186元,及自民 國110年1月2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5%計算之利息1,暨自100年2月2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年息0.1%計算之違約金;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8月25日止,按年息0.2845%計算之違約金;自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69%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