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富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李睿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480號 聲 請 人 富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INDAH SRININGSIH 妮西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INDAH SRININGSIH 妮西發支付 命令,依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所示,相對人業於民國110年1月30日行方不明,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然依前開說明,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