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興創有限合夥、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吳瑾霈、林珠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瑾霈 相 對 人 林珠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湘芩即耐肯事業炸雞於民國109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並簽發同面額之本票1紙為憑。相對人並於109年4月10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前開借款之擔保,為聲請人設定最高限額3,3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4 月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 案。惟自109年11月15日起,第三人張湘芩即耐肯事業炸雞 未依約還款,聲請人屢經催討,未獲置理,至今尚有2,800,000元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0年2月24日雲院惠非平決110年度司拍 字第10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張湘芩即耐肯事業炸雞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前開當事人,惟渠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10號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過溪子 3699-18 90 1分之1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10號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主要材料及房屋層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001 871 雲林縣○○鎮○○○段0000000地號 雲林縣○○鎮○○0○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46.49 二層56.87 騎樓12.6 115.96 陽台 4.33 1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