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東東當舖有限公司、蔡正育、程日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東東當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育 相 對 人 程日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3月10 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00,000元之普通 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9年12月15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 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2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西螺鎮 埔北 571 7047 3840分之95 002 雲林縣 西螺鎮 埔北 571-1 28.8 3840分之95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