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佳合企業社即張哲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佳合企業社即張哲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