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吳淑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吳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德雄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僅於民事分配異議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泛稱:「鈞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624號原告吳淑敏等與債務人黃世直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111年1月6日實行 分配,依法提出分配異議起訴狀。(實施分配第15欄曾德雄部分債權有爭執之必要),第16欄部分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部分有爭執之必要,第25欄汪賢宗部分債權有爭執之必要,應重新認定債權金額。」等語,並未具體載明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何(或上開三人各應分配之數額分別為若干),因而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