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呂宏華、黃甲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呂宏華 被 告 黃甲乙 訴訟代理人 吳芳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27日下午2時10分左右 ,在原告承租之雲林縣○○鎮○○里○○000號旁,因施工作業不 慎致原告電力設備受損、房屋受損及冷凍庫之壓縮機損壞3 臺。經原告修繕上開電力設備、房屋受損部分,分別支出新臺幣(下同)251,224元、38,000元,而壓縮機損壞3臺部分,其中1臺約安裝2個月,其他2臺安裝約2年多,因原告急著替換該3臺壓縮機,便安裝二手之壓縮機,支出之金額才可 以比較低,該金額分別為86,500元、73,500元、13萬元,被告迄今仍未賠償原告上開之損害,爰依法起訴向被告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4,224元。 三、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辯稱: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之侵權行為及原告因此支出電力設備修繕費用共251,224元、房屋修繕費用共38,000元等事實,被告不 爭執,並同意給付原告上開請求項目及金額,惟原告請求賠償壓縮機損失共29萬元部分應算折舊,不能以全新之價格求償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因施工不慎,致原告受有修繕上開電力設備、房屋受損部分、壓縮機損壞3臺部分之損失 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事發當時照片、騰輝冷凍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及估價單、文和工程行估價單、聯信衛生水電材料行統一發票及報價單、信成水電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件在卷可憑,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5條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施工不慎而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別審究如下: ⒈電力設備、房屋修繕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施工不慎,受有修繕電力設備共251,224 元、房屋受損部分共38,000元損失,業據原告提出文和工程行估價單、信成水電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聯信衛生水電材料行統一發票及報價單為證,且被告對原告此部分請求不爭執,並同意給付,自應予照列。 ⒉壓縮機損壞3臺更換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施工不慎,受有更換3臺中古壓縮機之損 失,別支出73,500元、86,500元、13萬元,並提出騰輝冷凍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及估價單為證,被告雖不否認原告受有上開財產上之損失,但以壓縮機應計算折舊等語置辯。經查,觀諸原告所提出之騰輝冷凍工業有限公司估價單原告更換之壓縮機品牌有三菱及可佈蘭,而非如損壞之3臺壓縮機 均為同一品牌,則原告主張其因急著更換,故該3臺壓縮機 為中古壓縮機等語,應可採信。又原告請求3臺壓縮機之損 失既已依中古價格計算,且原告損壞之3臺壓縮機,其中1臺壓縮機更是剛新裝置約2個月,另2臺已安裝約2年之事實, 有騰輝冷凍工業有限公司估價單附卷可證,本院認此部分應無再折舊之必要,是被告辯稱壓縮機部分應予折舊云云,為不可採。 ⒊綜上,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共為579,224元(計算式:電力設 備修繕費用251,224元+房屋修繕費用38,000元+壓縮機更換 費用29萬元=579,224元)。而原告本件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之金額為554,224元,在上開得請求之金額範圍內,則原告 本件請求被告應給付其554,224元,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54,224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與舉證,經審酌與本院前開判斷不生影響,爰均不再予以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