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系統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林柏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盟系統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家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徐家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500 元,應繳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姵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