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誠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陳富雄、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王元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誠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雄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威任、陳吳月霞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12月14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7,62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