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翁士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 告 翁士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尚不足6,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