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曾國哲、曾煥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章麗婉 被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被 告 曾煥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