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洪美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洪美菊 黃昰樺 黃婉如 李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