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紀宏昌即嘉貽托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紀宏昌即嘉貽托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580號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0,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