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王永慶、黃進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號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被 告 黃進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返還所有權登記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6,14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 本院繳費資料明細2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 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