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即、曾樂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號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 告 即 上 訴 人 曾樂書 顧志渝 簡麗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鴻聯承受原告即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李憲章之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規定參 照)。 二、查本件原告即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0年8月5日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由李憲章 變更為林鴻聯,有新北市政府110年11月18日新北府經司字 第1108082443號函及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雖原告即被上訴人於本件訴訟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不適用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然本件既經被告等人提起上訴,則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林鴻聯承受原告原法定代理人李憲章之訴訟,以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鄭夙惠